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承保公司及销售地区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在线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T款)条款》(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1072707791)。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承保形式

 

如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泰康在线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泰康在线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4.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请拨打40007-95522领取发票。

 

5.如实告知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6.理赔流程

 

您可前往“泰康在线保险服务”公众号理赔或拨打40007-95522理赔。

 

7.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请登陆www.tk.cn我的保单中选择业务办理进行自助变更服务或与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40007-9552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8.偿付能力告知及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泰康在线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泰康在线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www.tk.cn/zxpublicinfo/zxxx/cfnlxxpl/自助查询。

 

9.信息安全

 

泰康在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0.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泰康在线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泰康在线投诉,投诉电话:40007-95522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2.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投保。投保本产品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3.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4.本产品被保险人职业工种不属于下列种类:矿产资源作业、水上水下作业、高空作业、电力高压电、森林砍伐、化工、有毒及危险物质生产运输、水上运输、机械设备制造加工操作、金属/合金冶炼、海洋、特种养殖、抢险救灾、消防爆破、缉毒及防暴警察、拳击或足球职业运动员、潜水。

 

5.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售,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保险人会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6.本产品疾病医疗等待期30天,意外医疗无等待期。

 

7.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次日起有15天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超过15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仅退还保险合同的剩余部分保险。

 

8.本产品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本产品对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可按照100%的赔偿比例赔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完成“指定网络医院就诊申请及审核流程”后在我们指定的网络医院内治疗所产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异地就医时无法按照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可按照90%的赔付比例赔偿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身份证明。

 

9.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600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10.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

 

11.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保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原因导致 HIV 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

 

(十七)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八)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单次处方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九)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基因检测。。

 

12.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月支付保费。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的同一日;如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可在我们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补交保费,如果在此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若在我们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仍未补交保费,保险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13.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身份证号仅可投保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本产品所有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人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保险人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及与保险人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