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及声明

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与甘肃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收到影响。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A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12020122511501

 

【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电子保单查询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保单查询服务(左侧)==>财险==>电子保单下载==>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验证码即可下载。

电子发票下载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财险电子单证服务==>输入保单号、验证码即可下载。

 

【如实告知】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信息安全】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89。

 

【产品介绍】

1.本产品保障区域仅限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

2.本产品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含30天、65周岁);

3.投保本产品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监护人;

4.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5.本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6.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的同一日;如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6月8日,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2017年7月8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2018年5月8日。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延长期(21天)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延长期(21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缴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缴费延长期(21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延长期(21天)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在上一缴费周期,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7.本保单首次投保或非续保保单疾病医疗等待期为30天,续保无等待期,意外医疗无等待期。

8.本保单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免赔额为1万元,重大疾病无免赔额。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依据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9.本保单对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按照100%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床位费以1500元/天为限。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治疗费用

10. 投保时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1)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为100%;(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为60%。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赔付比例调整为80%:(a) 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医;(b)异地就医的医院无法使用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c)被保险人已向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无法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3)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100%。

11.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保险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因病情需要跨省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公共交通及救护车费用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1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12. 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需进行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时,如医院内没有相关必须药物,保险人将根据保险责任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正规有相关资质的指定药店购买靶向药品、免疫治疗药品的费用或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费用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为:(1)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A)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a)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且已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比例为100%;(b)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但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比例为60%;(c)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赔付比例为100%。(B)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则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赔付比例均为100%。(2)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补偿)×80%具体指定药店、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和药品清单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官方客服)的通知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做出调整的权利。

13.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不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内获得的药品、任何医用材料或者其他任何医疗项目。

14.本保单不承保高风险职业人员,高风险职业种类详见《特别职业表》。若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别职业表》中所列的职业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本保单不设犹豫期,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以下计算公式退还未满期保费:若选择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未满期保费=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未满期保费=当期保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6.本产品所有页面的文字描述均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A版)条款》责任免除

1)既往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约定的情况除外);

3)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4)被保险人使用处方申请中的药品已有一段时间,但所提交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评价标准(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没有进展);

5)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替代疗法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6)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7)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8)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9)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0)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4)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5)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在非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药房或指定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6)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保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3)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治疗;

27)未被治疗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8)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0)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引起的治疗(但涉及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31)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以上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请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A版)条款》为准。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