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下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以下情况。
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
(1)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 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属于《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2. 被保险人正在患有或曾经被诊断患下列疾病或罹患下列症状体征:
1) 良、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冠心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功能不全2级(含)以上,高血压病2级(含)以上;脑血管疾病,脑卒中(含脑梗,脑出血),脊髓病变,瘫痪,癫痫,精神疾病;慢性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者,酒精肝,肝硬化,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胰腺炎;糖尿病或糖耐量异常;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艾滋病或病毒携带;器官衰竭,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身体或智力残障;
2) 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结节,占位,息肉,囊肿,赘生物,不明原因淋巴结肿大或脾肿大;
3) 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咳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男性Hb<11g/dl, 女性Hb<9g/dl);不明原因的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过1个月);黑痣增大,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2周),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黄疸;浮肿,蛋白尿;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运动功能障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6个月内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4) 肿瘤标志物*或组织及细胞病理学检查异常;
3. 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乳腺结节;半年内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的症状?
4. 2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低于2.5公斤,是否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备注:
肿瘤标志物*: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前列腺酸性磷酸酶(PAP),癌抗原125(CA125),癌抗原199(CA199),癌抗原15-3(CA15-3),癌抗原50(CA50),糖类抗原242(CA242),胃癌相关抗原(CA72-4),铁蛋白(SF),β2微球蛋白(β2-MG),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鳞状细胞癌抗原(SCCA),核基质蛋白-22(NMP-22),.α-L-岩藻糖苷酶(AFU),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降血钙素,儿茶酚胺,乳酸脱氢酶,甲状腺球蛋白,组织多肽抗原(TPA)。